我们离根治抄袭还有多远?

日前,由作家庄羽发起的“反剽窃基金”官方账号在社交平台上正式公布了该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情况。管委会的成立,意味着“反剽窃基金”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的层面。

“反剽窃基金”的设立,缘起于2020年底众多影视从业者联名抵制有抄袭劣迹的郭敬明、于正上综艺节目当导师事件。事后,郭敬明正式为小说《梦里花落知多少》抄袭庄羽原创作品《圈里圈外》公开道歉,庄羽则提议用两部作品的收益成立反剽窃基金,以帮助原创作者维权,二人达成一致。今年3月,“反剽窃基金管委会”正式成立。

据悉,管委会5名成员除庄羽本人外,还包括来自法律、版权、媒体、公益组织等领域的专业人士。管委会工作职责包括:听取社会意见,建立沟通渠道;完善制度建设,监督资金使用;规划公益项目,搭建合作网络;链接社会资源,提升公众参与。总体而言,即集结社会各界力量,为反剽窃、撑原创搭建维权平台,从资金、舆论及专业领域等多个方面给予维权者更多具体支持。

事实上,抄袭剽窃的话题近几年来屡屡登上热搜。除了2014年琼瑶诉于正电视剧作品《宫锁连城》抄袭剧本《梅花烙》,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等少数案例之外,许多抄袭风波往往在质疑和斥责声中不了了之。近年来,类似“融梗”“洗稿”等疑似“新型剽窃”的不良风气在网络文学和自媒体推送中大行其道,也为界定和打击抄袭行为带来了新的挑战。

众所周知,原创作品最具有价值的是核心构思。在网络文学大量被改编为影视作品的背景下,窃取其他作品的核心构思进行改头换面重新包装,便成为一种获利空间巨大、逃避法律监管的“灰色操作”。部分受众对网络文学影视化的热捧,加上商业资本助推,也在无形之中加深了这一领域潜在的抄袭隐患。

抛开维权成本不谈,向平台或司法机关证明他人抄袭,对原创作者来说就并非易事。目前,经过理论提炼与实践检验,“思想与表达二分法”原则逐渐为多国公认,即“法律保护表达方式,不保护思想”。国际条约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》规定,版权的保护范畴应该延及表达方式,不延及思想、程序、操作方式或数字概念本身。然而,对于一部文艺作品而言,“表达方式”和“思想”该如何区分?两部作品主要情节和人物关系类似,剧情和人设细节不同,究竟是“表达方式”层面的“雷同”,还是“思想”层面的“巧合”?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疑点、难点。

而我国《著作权法》明文规定剽窃是侵权行为,对受该法保护的作品提出了“独创性”要求,但在如何界定剽窃行为上,给了判断者很大的裁量空间,导致不同案例面临的认定标准及结果仍存在较大差异。尤其是目前很多案例仍在适用“相似内容占比”的简单判断标准,也即存在侵权争议的部分占全部篇幅的比例,但放在文艺创作上,这种评判方式容易落入机械化的窠臼:假设一篇数十万字的小说中有几万字内容与他人作品高度雷同,若仅是因为“占比”达不到界定标准,便不能被认定是抄袭,显然是值得商榷的。

另一方面,不少维权案例均是经由网络舆论发酵获得足够重视,这显示出大众的原创意识日渐增强,舆论监督作为治理抄袭乱象的“软力量”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不久前青海省美协主席王筱丽被曝涉嫌抄袭一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,当事人后公开致歉并被停职检查,便是其中一例。

不仅如此,从去年底影视从业者联名抵制抄袭行为,到100多位网络文学作者联合发出《提升网络文学创作质量倡议书》,呼吁业界恪守职业道德,克服功利心态,抵制侵权,反对抄袭,这些事例都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——加强行业自律是一个行业发展成熟的标志和必然要求,强化社会责任感,积极弘扬正能量,营造风清气正的创作环境,是繁荣文艺创作的迫切需求和重要保障。

值得注意的是,2019年底出台的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》及相关推进举措,充分彰显了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。《意见》中提出的要加快在专利、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内容,更是备受关注。这些措施再次让人看到,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牵涉广泛、浩大繁复的系统工程,需要司法、执法、行政、行业、媒体等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,与时俱进地不断更新保护理念及具体举措,包括吸纳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协助参与,更有赖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深入人心,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起一个尊重创意、守护原创、倡导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治理新格局。

文艺创作领域曾经流行这样一句话:“所有故事的母题已经被莎士比亚戏剧穷尽”。但事实证明,我们并不缺乏优质的原创作品,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现实为文艺创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灵感和素材。庄羽发起“反剽窃基金”初衷值得肯定,后续操作实效还有待观察,但可以确定的是,只有让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,大幅提升抄袭剽窃行为的侵权成本,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创作上的不正之风,为繁荣文艺创作、助力文化强国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支撑。

来源 南方日报

责编 陶优

审核 陈大衡